114年度司促字第3537號
債 權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余瑞羚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參仟參佰貳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捌仟捌佰壹拾陸元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負擔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