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3676號
債 權 人 聯合財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林純如
債 務 人 林美金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零陸佰肆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參仟玖佰陸拾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六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負擔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