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3693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黃怡上
債 務 人 陳俐敏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佰參拾萬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並負擔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肆萬捌仟貳佰貳拾捌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與
違約金。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表一
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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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