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3704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林百合
林春玉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
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玖萬柒仟零壹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並連帶負擔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㈠緣債務人林百合前就讀僑光科技大學時,邀同債務人林春玉為連帶
保證人向
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6筆,合計借款本金新臺幣238,070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兵役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攤還本息。
㈡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
按本借款利率計付
遲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
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㈢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
㈣
詎債務人林百合自民國114年03月14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
迄今尚欠新臺幣197,016元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違約金,雖經
聲請人再三催討未果,債務人林春玉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㈤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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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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