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3715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傅勁捷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參萬玖仟玖佰柒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六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四點四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七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期採固定金額計收
違約金新臺幣陸佰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支付期數為三期,並負擔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債務人傅勁捷前於民國112年02月23日經網路向
聲請人線上申辦個人信用貸款新臺幣(以下同)20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尚積欠
聲請人139,972元,及自民國114年06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4.45%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4年07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期採固定金額計收違約金600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支付期數為3期。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
爰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