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3820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楊予銣
債 務 人 曾淑滿即廖淑滿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玖仟伍佰陸拾參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並負擔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玖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
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柒仟捌佰參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參仟伍佰貳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
六、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表一
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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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 |
表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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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延滯當期(月)計付新臺幣150元,延滯第2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300元,延滯第3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6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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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