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3842號
債 權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洪陳金娘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參仟伍佰柒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壹仟壹佰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並負擔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