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3884號
債 權 人 臺東縣鹿野地區農會
債 務 人 鍾阿財
周陳熙
周冠捷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㈠緣債務人鍾阿財於民國111年11月4日邀同債務人周陳熙及周冠捷為連帶
保證人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壹佰柒拾玖萬元整,借款期間自111年11月4日起至126年11月4日止,每期一個月,分180期
按期平均攤還本金及借款餘額計付利息。利息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以下稱指標利率), ☑減碼「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加(減)碼年率標準」(以下稱加減碼年率標準,目前年息0.055%)機動計息(目前為年息1.29%),
嗣後隨前述指標利率及加減碼年率標準變動而調整,並自調整日起,按調整後之年利率計算。貸款逾期時,逾期六個月以內者,逾期本金部分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目前基準利率為3.309%)加一成計息(即3.6399%),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本金改按本會基準利率加年利率2.5%計息(目前基準利率3.967%)加年利率2.5%(即6.467%)計息,
嗣後隨本會基準利率調整而調整,逾期利息部份以同標準加二成計收違約金。
㈢債務人鍾阿財應於每月4日繳付本息,上開借款自114年6月4日及114年4月4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債務本息,依授信約定書中第六條第一款約定,立約人即喪失
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就附表所示之本息、違約金應如數清償,又周陳熙及周冠捷既就
本案債務願認連帶保證人,基於借貸及連帶保證
法律關係,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然經
聲請人催告清理,
迄未蒙置理。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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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3.6399%,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6.467%計息。 | |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3.6399%,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週年利率7.7604%計算。 |
| | |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3.6399%,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6.467%計息。 | |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3.6399%,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週年利率7.7604%計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