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4001號
債 權 人 臺東縣長濱鄉農會
債 務 人 汪福星
李湘琪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
連帶給付新臺幣參拾伍萬陸仟柒佰參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五九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六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加放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部分加放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
違約金,並連帶負擔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㈠緣債務人於民國112年04月07日,邀同連帶
保證人李湘琪向
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伍拾萬元整,約定自民國112年04月07日起按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規定之利率年息1.595%浮動計息,
上開核定利率調整時,同意隨同調整。遲延履行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逾期之日起六個月以內加放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部分加放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此有借據及約定書
可稽。
詎料債務人自114年05月07日起即未依約繳納,經通知仍無效,依約已喪失
期限利益自應清償全部積欠,
經查尚積欠如上開請求之金額。債務人李湘琪既為連帶保證人,依法自應負連帶償還責任。
㈡查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有附呈之借據、約定書影本
可證,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及連帶保證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