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4031號
債 權 人 國票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陳宏俊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肆萬柒仟玖佰柒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暨新臺幣壹拾伍萬貳仟零玖拾元之
違約金,並負擔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