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4093號
債 權 人 王道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吳俊輝
林咸亨
債 務 人 莊崴翔即張崴翔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捌仟柒佰參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二點六三計算之利息,
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之
違約金,並負擔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