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4195號
債 務 人 張家豪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陸仟陸佰壹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柒仟柒佰肆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負擔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零捌佰肆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