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4306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彭怡琪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仟玖佰參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陸仟捌佰肆拾陸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四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負擔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