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4521號
債 權 人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郭書妤
上列
債權人
聲請對
債務人謝東明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
明文。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自
非僅指
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提出相當證據釋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債務人對其請求加以爭執而提出
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反較通常訴訟程序為繁雜遲緩。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
上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查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
114年12月8日通知債權人於7日內補正「㈠門號0000-000000請求專案補貼款新臺幣8,162元之依據㈡門號0000-000000服務申請書」,此通知並於同年月9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佐。然債權人
迄今仍未補正,
難認債權人就請求已盡釋明之責。
揆諸上開說明,其聲請顯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