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4534號
債 權 人 晨旭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陳巧樺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仟陸佰伍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負擔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壹仟肆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參仟伍佰壹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