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4785號
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郭哲宏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捌仟捌佰玖拾元,及其中新臺幣參萬伍仟捌佰玖拾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零肆佰肆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貳仟肆佰肆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負擔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