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484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戴文邵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陸萬貳仟參佰壹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並負擔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㈠緣債務人戴文邵邀同案外人陳欣喬為連帶
保證人,向
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結欠本金計新臺幣162,312元整,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
所載。
㈡案外人陳欣喬已依
消費者者債務清理條例向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聲請更生(114年度司執消債更良字第92號),並於114年12月5日上午10時開始
更生程序。
㈢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
暨違約金,
詎債務人戴文邵未依約履行繳款,
迭經催討未果。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債權,並有放款借據為憑,又債務人現居
上開地址,係在 貴院轄內,為求簡便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貴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
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
| | | | | |
| | | | | |
| | | | |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