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494號
債 權 人 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鄭百村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參仟壹佰肆拾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壹仟玖佰肆拾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延遲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加計千分之一之懲罰性
違約金,
懲罰性違約金以240日為限。並負擔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