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72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黃忠
債 務 人 李佾蓁即文旅休閒民宿
林泇賝
一、
債務人李佾蓁即文旅休閒民宿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柒萬伍仟貳佰陸拾柒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與
違約金。
二、債務人李佾蓁即文旅休閒民宿、林泇賝應向
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佰萬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並連帶負擔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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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 |
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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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 |
| | | | |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