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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執字第 1184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清償票款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1840號
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陳麗玉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就債務人附表所示不動產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債權人聲請民事強制執行,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法院定期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該條第1項及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之規定自明。又強制執行程序如有左列情形之一,致不能進行時,執行法院得以裁定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並於裁定確定後,撤銷已為之執行處分:(一)債權人於執行程序中應為一定必要之行為,無正當理由而不為,經執行法院再定期限命為該行為,無正當理由逾期仍不為者。(二)執行法院命債權人於相當期限內預納必要之執行費用而不預納者。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1條規定亦可參照。
二、本件債權人持本院107年度司執玄字第4613號債權憑證(原執行名義: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360號民事裁定)聲請強制執行,經本院114年12月12日以東院若114司執地字第11840號執行函命債權人就債務人附表所示不動產指界並繳納費用,該通知於114年12月17日送達於債權人,然債權人指界時未派員到場,有送達證書1紙、執行筆錄附卷可稽,應認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1、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費用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114年司執字011840號 財產所有人:陳麗玉
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最低拍賣價格
(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臺東縣
卑南鄉
煙草間

483
78.39
全部

備考
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
2
臺東縣
卑南鄉
明峰

1225
4991
全部

備考
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
3
臺東縣
卑南鄉
龍過脈

652
4818.32
全部

備考
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
4
臺東縣
卑南鄉
龍過脈

652-1
11829.63
全部

備考
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
5
臺東縣
卑南鄉
龍過脈

652-2
11829.63
全部

備考
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
6
臺東縣
卑南鄉
龍過脈

664
2765.29
全部

備考
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
7
臺東縣
卑南鄉
龍過脈

667
1116.66
全部

備考
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
8
臺東縣
卑南鄉
龍過脈

681
3475.3
全部

備考
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

編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建 物 門 牌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最低拍賣價格
(新臺幣元)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92
臺東縣○○鄉○○○段000地號
--------------
卑南鄉忠孝路59號
3層樓鋼筋混凝土造、住家用
1層: 47.29
2層: 51.53
3層: 51.53
合計: 150.35
屋頂突出物:9.9平方公尺
全部

備考

2
11
臺東縣○○鄉○○○段000地號
--------------
卑南鄉梅園路8號
1層加強磚造
1層: 321.81
合計: 321.81

全部

備考
自用農舍應與基地一併移轉、設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