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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執字第 1879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0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8799號
債  權  人  東元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佳琳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嘉浚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為債務人對第三人臺北分監(設新北市土城區)之勞作金、保管金債權,應為執行行為係在新北市土城區,該地顯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李忠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