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執字第 667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5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6676號
債  權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鑫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葉金妹即鐘福盛之繼承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為原債務人即被繼承人鐘福盛對第三人勞工保險局(設臺北市中正區)之退休金債權,應為執行行為係在臺北市中正區,該地顯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李忠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