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票字第103號
聲 請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徐曉羚
傅一峰
上列
聲請人■
列舉式■對
相對人■列舉式■就
本票裁定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非訟事件法第5條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次按,票據法第123條所定執票人就本票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強制執行事件,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
非訟事件法第194條第1項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聲請強制執行之本票付款地係在
____並非本院轄區,自應由
____地方法院管轄。茲
聲請人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聲請
本票裁定,顯係違誤,應依職權移送於管轄法院即
____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8 日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依法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