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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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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聲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4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擔保金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2號
聲  請  人  戴荔臺  

相  對  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  理  人  莊崇銘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7日所為之裁定錯誤,本院更正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主文欄所載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相對人負擔。」部分,應更正為「聲請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此於裁定亦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及第239條固規定明確,裁定之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自不得裁定更正。
二、返還擔保金事件並非非訟事件法第14條規定,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1,500元;而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徵收費用1,000元,因此原裁定主文欄部分容有違誤,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李其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