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聲字第2號
聲 請 人 戴荔臺
相 對 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莊崇銘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返還
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7日所為之裁定錯誤,本院更正裁定如下:
原裁定主文欄所載「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相對人負擔。」部分,應更正為「聲請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此於裁定亦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及第239條固規定明確,惟若非裁定之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自不得裁定更正。 二、返還
擔保金事件並非
適用
非訟事件法第14條規定,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1,500元;而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徵收費用1,000元,因此原裁定主文欄部分容有違誤,
爰裁定如主文。
三、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