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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4 年度家救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訴訟救助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救字第2號
聲  請  人  周俊峯  
訴訟代理人  卓育佐律師(法律扶助)
相  對  人  周俊華  
            周俊榮  
            周群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114年度家調字第13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復有明文。又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因聲請人無力支出訴訟費用,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東分會(下稱法扶基金會)申請法扶助獲准等情,有法扶基金會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法律准予扶助證明書、民事起訴狀為證,且參諸上開事件起訴狀所載,聲請人即原告之訴,亦非顯無理由,按諸首揭規定,聲請人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應予准許,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邱昭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