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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4 年度家繼訴字第 1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代位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繼訴字第14號
上  訴  人  董人維  
上 訴人  鴻光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守文  
訴訟代理人  張智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1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七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肆仟伍佰參拾伍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
  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
  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經查,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被上訴人起訴請求代位分割遺產,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232,24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535元,玆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邱昭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