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家繼訴字第14號
上 訴 人 董人維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代位
分割遺產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1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上訴人應於七日內補繳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肆仟伍佰參拾伍元,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上訴。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
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
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
經查,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被上訴人起訴請求代位分割遺產,其
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232,24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535元,玆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