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家聲字第22號
聲 請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李國忠
理 由
一、
當事人得向法院
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
繕本、影本或節本。
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
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及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而
上開規定,依
家事事件法第97條
準用非訟事件法第48條之規定,亦準用於家事
非訟事件。
二、被
繼承人劉宗泰(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前積欠聲請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務尚未清償,經聲請人提出本院
債權憑證、繼續執行紀錄表及被
繼承人之除戶謄本等證據
佐證,
堪認聲請人與本院114年度繼字第93號被繼承人劉宗泰之繼承人
拋棄繼承事件有法律上利害關係,故聲請人聲請閱覽上開卷內文書,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依民事閱卷規則第22條之規定:「聲請人閱卷,除閱覽外,得繳納費用請求影印、攝影、電子掃描或抄錄之。」故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自得於閱覽時併予影印、攝影、電子掃描或抄錄上開卷內文書。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慧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