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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4 年度救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訴訟救助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救字第5號
聲  請  人  傅仰璽  
代  理  人  高啟霈律師(法扶)
相  對  人  假期商旅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月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為法律扶助法第62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伊無力支出訴訟費用,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在案各情,業據其提出准予扶助證明書以資釋明,核其所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民事庭  法 官 蔡易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品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