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救字第5號
聲 請 人 傅仰璽
相 對 人 假期商旅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
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
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無
資力支出
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予
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為法律扶助法第62條所明定。
二、
本件聲請人主張:伊無力支出訴訟費用,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在案各情,
業據其提出准予扶助證明書以資釋明,核其所請
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