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消債全字第8號
聲 請 人 李宜芝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
按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
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裁定停止對
債務人財產
強制執行程序之
保全處分。關於更生或清算之程序,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
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第1項第3款、第15條分別定有明文。又聲請
假扣押、
假處分或撤銷假扣押、假處分裁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5款亦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為
本件保全處分之聲請,應徵裁判費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