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消債更字第133號
聲 請 人 尤憲輝
相 對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聲請人尤憲輝自民國115年3月13日15時起開始
更生程序。
理 由
一、
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
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無
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不能清償之虞」,係指依債務人之清償能力,就現在或即將到期之債務,有不能清償之蓋然性或可能性而言;至於有無清償能力,則須就債務人之資產、勞力及信用等加以判斷。
二、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陳報現有債務總額約209萬1,984元,因無力清償,
爰請求准予裁定開始更生程序等語。
㈠聲請人主張其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於民國114年9月9日向本院聲請調解,經本院以114年度司消債調字第132號消債調解事件受理在案,
嗣於114年10月30日調解不成立,並當場聲請本件更生程序,有調解程序筆錄在卷
可稽(本院卷第79頁)。則本院自應綜合聲請人目前全部收支及財產狀況,評估其是否已達不能維持符合人性尊嚴之最低生活條件,而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形。
㈡查聲請人雖如有附表二之一、附表二之二、附表二之三所示財產,
惟附表二之三中車牌號碼000-0000車輛,業經
債權人
拍賣取償,另車牌號碼000-0000車輛係於100年出廠,
迄今遠逾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所訂自用小客車所訂5年耐用年限;另如附表二之二聲請人所有
不動產均位於臺東縣大武鄉,且建物評定現值僅有10萬9,700元,土地公告現值亦僅為9萬8,000元,
堪認所處位置偏遠,客觀價值亦甚低,現復為聲請人自住,是上述財產均無變價實益;至附表二之一所示帳戶幾無餘額,當不足清償債務,自無自聲請人債務中扣除之必要。
㈢聲請人債務經函請
相對人陳
報結果,現況如附表一所示,尚未逾消債條例第42條第1項所定債務總額1,200萬元之上限。
㈣聲請人自陳目前任職於中華紙漿,月薪為3萬6,300元,
核與卷附聲請人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勞保災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郵政存摺交易明細、中華紙漿薪資表相符(本院卷第25、61至62、229至282、283至303頁),於本院查無其他財產收入之情形下,爰以每月3萬6,300元,作為聲請人更生
期間之收入。
㈤就聲請人支出部分:
1.聲請人主張每月生活
必要費用為1萬8,618元,未逾衛生福利部公告114年臺灣省平均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萬5,515元之1.2倍即1萬8,618元(消債條例第64條之2規定),符合一般人生活開銷之程度,尚屬合理,應認可採。
2.聲請人主張其與兄、姊共同扶養其父親尤榮德(下稱其名),與妻共同扶養其女尤妡辰(下稱其名),每月支出
扶養費共1萬2,309元,
業據其提出
戶籍謄本、尤榮德及尤妡辰之全國財產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等件為憑(本院卷第17、305至317頁)。本院審酌尤榮德於113年度全年雖領有19萬8,000元薪資所得,惟按月平均計算後仍低於前述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且其名下無其他財產,現齡復已66歲,
難認其得僅依其薪資維生,是有接受扶養之必要,而尤妡辰尚未滿3歲,實有扶養之必要,故聲請人主張其每月另需支出扶養尤榮德及尤妡辰費用共1萬2,309元,尚屬可採。
㈥本件聲請人雖僅28歲,惟依上述,以聲請人每月收入3萬6,300元,支出每月生活必要費用1萬8,618元元及扶養費1萬2,309元後,每月剩餘可處分金額為4,298元,依附表所示債務總額計算,至少需567個月即47年餘始可清償(計算式:243萬6,767元÷4,298元=567,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遠逾消債條例第53條第2項所定6至8年清償期限,遑論其利息、
違約金仍持續增加中。是綜合聲請人年齡、財產、勞力、健康及信用等清償能力以觀,其客觀上確屬不足以清償債務之經濟狀態,符合消債條例第3條所規定「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形,
堪認有藉助更生制度調整其與
債權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而重建其經濟生活之必要。
四、綜上,聲請人係一般消費者,其已達不能清償債務之程度,其中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未逾1,200萬元,且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又查無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
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聲請人聲請更生,
即屬有據,應予准許,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本裁定已於115年3月13日下午3時整公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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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243萬6,767元(不含程序費用、 執行費用、違約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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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之一
附表二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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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門牌號碼:臺東縣○○鄉○○村000鄰○○00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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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之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