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消債更字第49號
聲 請 人 方雅慎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事項到院,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聲請。
理 由
一、
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本院前於114年6月17日裁定命聲請人補正,聲請人尚有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
附件:
一、請提出聲請人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