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簡上字第8號
上 訴 人 江明輝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上訴人於民國114年1月15日對本院113年度東簡字第235號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上訴,
惟未據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5萬元,依000年0月0日生效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925元。上訴人提起上訴後雖
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以114年度救字第6號裁定
駁回聲請在案。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準用同法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法 官 陳建欽
法 官 徐晶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