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繼字第213號
聲 請 人 怡富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聲請命
繼承人提出
遺產清冊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被
繼承人王○恆(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全體繼承人名冊(應載明所有繼承人之姓名及其住、
居所),並提出該全體繼承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命其陳報遺產清冊。
二、提出被繼承人王○恆之完整
繼承系統表,應詳細載明被繼承人之配偶(如已
離婚則不須記載)及第一順序(
直系血親卑親屬,含子輩、孫輩)、第二順序(父母)、第三順序(兄弟姊妹)、第四順序(祖父母)繼承人之姓名及其是否死亡,如該順序無任何繼承人(例如未生育子女),亦應於該順序載明:「無繼承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5 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