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127號
原 告 大興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送達地址:臺東縣○○市○○路○段000巷00弄0號
被 告 宏宜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
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關於分配表
異議之訴之
訴訟標的價額,於
債務人為原告時,則以原告勝訴時,
被告即
債權人應被剔除而交付其他
債權人或債務人分配之金額,為訴訟標的之價額(最高法院
97年度台抗字第652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7572號強制執行事件,於民國114年2月13日所製作分配表(下稱系爭分配表),其中分配次序20之債權本金新臺幣(下同)12,749,087元、利息6,423,444元應予剔除,不得列入分配。依原告之主張變更分配表後,被告較原分配表所減少之分配金額合計為19,172,531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9,172,53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9,2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家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