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156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徐慶璟間請求
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前經原告
聲請對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2萬4,900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萬4,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