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189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方羽柔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
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予
駁回。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依原告
起訴狀所載訴之聲明,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0,378元,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3,450元。
二、
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
住所或
居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定有明文,此為起訴必備程式。本件原告起訴狀未記載
被告之
住居所,原告應具狀查報,
爰命原告提出被告方羽柔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補正其住居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 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