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212號
原 告 陳冠豪
上列原告與
被告如意休閒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郭聰敏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
期間內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2萬4,9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萬4,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建欽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