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215號
原 告 鄭俊誌
被 告 漢岱汽車有限公司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
補正訴之聲明,並補繳
裁判費新臺幣3,450元,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
理 由
一、
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所謂聲明即為請求判決之結論,亦即當事人請求法院應為如何判決之聲明,如當事人獲勝訴判決,該聲明即成為判決主文,如為給付之請求,則成為將來據以
強制執行之依據及範圍,
是以訴之聲明,須明確
特定且
適於強制執行。又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亦為起訴之必須具備之程式。再按「
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㈠查原告未於書狀載明訴之聲明,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具體表明訴之聲明(如係請求
給付之訴,應具體表明例如:「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元,及自○年○月○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分之○計算之利息。」或其他適法之聲明);併應按
被告人數提出
起訴狀繕本。
㈡因原告未
特定訴之聲明致本院無法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若原告之請求係書狀內容所提及之訴訟標的新臺幣(下同)250,000元,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以250,000元計算,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3,450元。
惟若原告所補正訴之聲明即本件所欲向被告請求之金額並
非上述金額,則應按所
補正聲明之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依訴訟標的金額計算裁判費並繳納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2 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