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217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許家豪間請求
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
起訴狀之聲明為新臺幣(下同)17萬8,86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另本院業依原告
聲請向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調得本件事故資料,原告應依
上開資料補正被告個人資料,
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