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331號
原 告 鍾秀蜜
上列原告與
被告一立建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
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業經被告於法定
期間內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6萬元,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3萬7,30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萬6,8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家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