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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4 年度補字第 34 號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4號 原 告 乙○○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原告與 被告甲○○等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 聲請調解, 惟未據繳納費用。 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10萬元者,免徵聲請費;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者,徵收1,000元;100萬元以上,未滿500萬元者,徵收2,000元;5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者,徵收3,000元;1,000萬元以上者,徵收5,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應徵調解聲請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鼎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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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