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473號
原 告 新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方紾綾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前經原告
聲請對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8萬7,467元,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7萬1,583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萬1,0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家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