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475號
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督瑪拉拉得•辜伊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然原告未據繳納足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萬6,34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9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