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48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崔皓媛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原告曾
聲請對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本院113年度司促字第4036號),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80元,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1,000元,扣除原告前聲請支付命令時所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