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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4 年度補字第 48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修繕費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81號
原 告 林佩誼
林招君
上 二 人
訴訟
代理人
邱煥棠
上列原告與
被告
陳俐吟即天雋防水工程行間請求給付修繕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
費。查
本件
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5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翌日
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建欽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戴嘉宏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