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483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
分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林基榮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94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2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葉佳怡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