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59號
原 告 高妹仔
高蘭妹
劉高淑英
葉來香
葉琇閔
共 同
上列原告與
被告高淑雲等11人間請求
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規定,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即依本件分割標的之土地面積乘於當期公告現值乘於原告權利範圍計算,如附件),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09,76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0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另請一併補正如附件所示本件分割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附件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
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