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68號
被 告 不詳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14日內,前來
閱卷,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7,23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440元。
二、
被告姓名及其最新
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