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8號
原 告 盧鵬
上列原告與
被告陳美慧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15萬元,又因本件係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起訴繫屬(見
起訴狀本院收文戳章日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113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前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1條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