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訴字第114號
原 告 星二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張秀子
訴訟代理人 蕭芳芳律師(法扶)
一、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3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二、
本件定於民國115年6月30日上午10時30分行
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
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本院民國114年度訴字第135號請求塗銷
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下稱另案),為本訴訟之先決問題,於民國114年9月3日裁定命於另案訴訟確定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茲因另案訴訟業於115年4月21日判決另案原告敗訴,
嗣因另案原告未於
上訴期間內上訴而告確定,此經本院職權調取另案卷宗核閱
無訛。
爰依職權撤銷本件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並另定期辯論。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